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告知事项
一、办事流程
纳税人(提供资料)——行政审批大厅窗口(2个工作日)——管理员——税务所所长业务——科室主办——业务科科长——分管局领导——行政审批大厅窗口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需提供的资料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需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六份)
2.税务所调查报告1份
3.预计达标销售额所须的购销合同1份
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2份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
6.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发票管理人、办税人员身份证复印件2份
7.电子报税系统培训结业证复印件2份
8.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9.会计人员会计证复印件1份
10. 各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1份
11. 若企业(含工业和商业)自有的,提供经营地址及库房的房屋产权(使用权)证书复印件;若企业(含工业和商业)租赁的,提供经营地址及库房的租赁合同或协议(甲、乙双方以及房屋租赁管理所的印章要齐全)以及《房屋租赁登记证》复印件1份
12.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附货币资金进帐单或实物发票)复印件1份
13. 企业要求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1份
14. 财务报表1套
15. 工业企业自购生产设备发票复印件;小型商贸企业已实现销售收入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据;大型商贸企业职工花名册及用工合同1份
16. 法人代表(商业企业)为外地的需提供户籍证明原件和暂住证复印件各1份
(依据:国税发[1994]059号、国税明电[2004]37号、62号)
[其他:如外区企业迁移到我区内的,须提供外区税务局一般纳税人迁移手续证明材料(结算表、增值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出口退税企业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不须提供上述第(15)项资料]
(二)超限量(当月临时增量)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请。
正式一般纳税人需提供下列资料:
1.《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调整最高开票限额、限量审批表》一式六份
2.抄报税资料1份(所属期为申请当期的抄报税资料)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需提供下列资料:
1.《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调整最高开票限额、限量审批表》一式六份
2.抄报税资料1份(所属期为申请当期的抄报税资料)
3.财务报表1套(所属期为申请当期的上月财务报表)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1份(所属期为申请当期的上月增值税申报表)
5.银行对帐单1份(所属期为申请当期的上月银行对帐单)
6.预缴税款的缴款书复印件1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防伪税控系统限额、限量工作流程》的通知(渝国税发〔2004〕1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
(注意:增量前纳税人应依据当月已领购并开具完的专用发票中所有正数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合计按4%征收率计算,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三)辅导期企业转正的申请。需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3份
2.财务报表1份(辅导期最后一个月的报表)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1份(辅导期最后一个月的报表)
4.原经税务机关认定为辅导期纳税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复印件1份
(注意:纳税人提出申请的时间为到期的当月月底或到期的次月月初)
(四)只购买普通发票的领购簿以下项目的变更申请
1.税务登记号
2.单位名称
3.地址
4.法人
5.购票员
以上项目除税务登记号变更需重新提交资料按新办程序审批发票票种外,其他项目变更凭《变更税务登记表》在行政审批大厅窗口将旧领购簿盖作废章,然后领取新领购簿。
(五)发票领购簿遗失补办的申请。需提供下列资料:
1.登报并带上所登报纸刊登的内容
2.盖上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1份(个体户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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