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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项目告知事项
2006年11月24日  来源:  编辑: 文章管理员
 
行政许可项目告知事项
 
一、办事流程
纳税人(提交资料)——行政审批大厅窗口(2个工作日)——税收管理员(5个工作日)——税务所所长(3个工作日)——业务科室主办(4个工作日)——业务科科长(3个工作日)——分管局领导(3个工作日)——行政审批大厅窗口(销号、办结)
 
二、行政许可项目及需提供的资料
以下项目政策解释由税政科负责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申请。需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2.《领取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3.《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百万元及以下)申请审批表》(申请最高开票限额百万元及以下的纳税人填报)或《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千万元)申请审批表》(申请最高开票限额千万元的纳税人填报)一式六份(每一份都需粘贴法人代表以及财务负责人的一寸彩照)
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税务登记证(国税)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6.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7.营业场地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营业场地系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及承租方营业场地产权证明)1份
8.财务报表1套(所属期为申请当期的上月财务报表)
9.能证明单笔(台、件、套)不含税价格10万元以上的合同协议(申请最高开票限额百万元时提供);能证明单笔(台、件、套)不含税价格100万元以上的合同或协议(申请最高开票限额千万元时提供)1份
10.购票员一寸免冠彩色登记照片1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注意:该项申请是同防伪税控认定申请一并提交的,但电子文书要做两个,即:防伪税控认定申请的电子文书审批通过后还要做一个票种核定的电子文书,都通过后才会取得领票资格)
(二)防伪税控资格认定申请。需提供的资料同(一)
[依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防伪税控系统限额、限量工作流程》的通知(渝国税发[2004]1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三)对调增最高开票限额、限量变更申请。需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2.《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调整最高开票限额、限量审批表》一式六份
3.抄报税资料1份(所属期为申请当期的上月抄报税资料)
4.财务报表1套(所属期为申请当期的上月财务报表)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1份(所属期为申请当期的上月增值税申报表)
6.银行对帐单1份(所属期为申请当期的上月银行对帐单)
对申请最高开票限额百万元、千万元专票企业,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营业地产权证明复印件
3.能证明单笔(台、件、套)不含税价格10万元以上的合同协议(申请最高开票限额百万元时提供);能证明单笔(台、件、套)不含税价格100万元以上的合同或协议(申请最高开票限额千万元时提供)1份
[依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重庆市国税局《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实施办法》、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防伪税控系统限额、限量工作流程》的通知(渝国税发[2004]186号)]
(注意:该项申请审批通过后,纳税人还应携带税控IC卡和《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调整最高开票限额、月供票申请审批表》(五份)到税政科变更防伪税控系统信息,以及到信息中心进行变更发行)
(四)收购发票的申请。需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2.《领取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3.《使用普通发票审核表》一式二份
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税务登记证(国税)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6.使用收购发票申请书1份(包括收购管理制度及收购物资的基本情况,农副产品收购应提供相关证明)
7.营业场地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营业场地系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及承租方营业场地产权证明)1份
8.财务报表1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五)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申请。需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受理岗注明“增值税普通发票”字样)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经办人近期免冠2寸彩照1份
4.税务登记证(国税)副本复印件1份
5.《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百万元及以下)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
6.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复印件或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复印件1份
7.凡申请最高开票达到百万元限额,需提供能证明单笔(台、件、套)不含税价格10万元以上的合同协议1份
8.发票检查(自查表)(原已取得手工版普通发票使用资格的企业,在取得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资格后,需继续使用普通发票的,必须重新提出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申请,申请时提供)
(六)一般纳税人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只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申请。所需资料除提供(五)项目1-7中所列资料外,还需补充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近期财务报表1份
3.营业场地的租赁合同(租赁)或产权证明(自有)复印件1份
(七)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变更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限额、限量的申请。需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受理岗注明“增值税普通发票”字样)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税务登记证(国税)副本复印件1份
4.《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调整最高开票限额、限量审批表》一式五份
5.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复印件或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复印件1份
6.能证明增量或增版的合同1份(含)以上
7.凡申请最高开票达到百万元限额,需提供能证明单笔(台、件、套)不含税价格10万元以上的合同协议1份
 
以下项目政策解释由征管科负责
(八)普通发票(机动车发票、修理发票、外企三十万、水电气、医保发票、商业、工业发票)领购资格的申请。需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2.《使用普通发票审核表》一式三份
3.税务登记证(国税)副本及复印件1份
4.购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购票员一寸免冠彩色登记照片1张
6.发票专用章或财务章印模
7.税务所调查报告1份(由管理员填写,在第一个受理环节不需纳税人提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九)出口发票的申请。需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2.《使用普通发票审核表》一式三份
3.出口税务登记证或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1份
4.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
5.税务登记证(国税)副本及复印件1份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7.发票管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8.进出口资格证书1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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