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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2006年11月24日  来源:  编辑: 文章管理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6〕13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加强户籍管理,夯实征管基础,堵塞税收漏洞,总局决定,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国税系统的具体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一)2006年8月1日以前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二)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一)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税务登记证件的内容 
税务登记证件正本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 (即税务登记证号码)、纳税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注册类型、经营范围、扣缴税款事项、发证税务机关(盖章)、发证日期等;副本还应包括开户银行及账号、有关资格认定、验证记录等栏目。
四、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
纳税人识别号是实现数据集中、各部门信息共享的基础,各单位要按照总局确定的编码原则编制纳税人识别号。对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单位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一)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码: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其中,行政区域码为纳税人生产、经营地的行政区域码。因税务机关调整管辖范围而使纳税人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不变。企业分支机构也应当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按照规定编制纳税人识别号,办理税务登记。
(二)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身份证号码,如有多处经营地就在其身份证件号码后加2位顺序码,例如某个体工商户的身份证号码为510212196606183519,则其纳税人识别号为51021219660618351901,以此类推在身份证后面分别加“02”、“03”……已经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
(三)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以承包承租人的名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按个体工商户的编制方法编制纳税人识别号;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的,以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为纳税人识别号。
(四)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的纳税人识别号为:区域码加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回乡证等)号码。
四、税务登记证的式样及制作
为了保证税务登记证件的规范和统一,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并且由总局统一纳入集中采购招标印制 (式样标准见附件1)。本着节约的原则,本次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只换发正本内芯和副本,纳税人可以继续沿用已有的正本外框,纳税人原正本外框不能使用的,可购新的。对2006年8月1日后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包括正本外框的整套税务登记证件。
五、税务登记证件的工本费
经征得重庆市物价局同意,税务登记证件的工本费按原来的收费标准执行。2006年1-7月新办、补办、变更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8月1日后也要换发新证,但不再另行收取工本费;对2005年前核准免交收费未到期的人员也不予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征地农转非人员、退役士兵、归国留学生、三峡库区移民办理登记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5〕85号)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免交三峡库区移民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渝国税函〔2006〕249号)等规定执行,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下岗失业人员应提供《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城镇失业人员应同时提供《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高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征地农转非人员、退役士兵、归国留学生应提供相关证件;三峡库区移民应提供移民管理部门出具的确定移民身份的有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单位对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情况要认真做好统计。
六、扣缴税款登记证的领发
(一)负有扣缴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由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二)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税务机关换证公告要求的期限内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证,填写扣缴税款登记表(式样见附件2),已向税务机关报送过有关内容的,可不再填表。
(三)扣缴义务人识别号按照扣缴义务人所在地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编制。
    七、涉外企业税务登记证的换发
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的规定,涉外企业纳税人与内资企业纳税人适用相同式样的税务登记证件,纳入统一的税务登记管理,统一进行换证工作。
  八、新税务登记证件的启用时间
2006年8月1日起全市国税系统统一开始换发、启用新税务登记证件;2007年1月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2006年8月1日前,不能提前换发、启用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九、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程序 
(一)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要求的期限内,持原税务登记证件到税务机关办理换证手续,据实填写《税务登记表》(见附件3)一式两份。对综合征管软件2.0版上线中未清理到的纳税户办理换证手续必须提供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并填写《税务登记表》。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审核无误的,应当依法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经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不全或者有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同时收回旧税务登记证件,并统一进行销毁。
(三)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的限期内,持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1.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出示、提供的证件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2.个体经营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出示、提供的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3.个体合伙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出示、提供的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十、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安排
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准备阶段(发文之日-2006年7月30日)
采取多样形式向纳税人宣传换证工作的意义和必要性,做好换证准备工作。税务登记证件相关软件由总局统一修改下发。
(二)换证实施阶段(2006年8月1日-11月30日)
合理设置换证工作点,对纳税人分期分批办理换证手续。换证开始时,即启用修改的征管软件,在换证过程中对纳税人信息进行更新。
(三)验收总结阶段(2006年12月1日-12月15日)
作好换证工作总结,不断改进工作,及时上报换证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
  十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加强税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进一步落实税收征管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清查漏征漏管户,打击偷逃税行为,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本着方便纳税人、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详尽的换证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尽量减少纳税人排队和往返税务机关的次数,确保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  (二)广泛宣传,加强协调
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利用报纸、电视、网站等媒体,积极向纳税人宣传换证工作的意义和必要性,应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开始30日前,在办税服务厅及新闻媒体上发布《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公告文本见附件4)。市局与地税局将于2006年7月联合在《重庆日报》和《重庆晨报》刊登换证公告,并统一印制换证公告下发各单位。在换证工作中,各单位要密切与地方税务局的协作配合,彻底摸清共管户底数的同时,积极争取工商、银行、技术监督、统计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对纳税人基本信息进行比对,补充完善其基本信息。
(三)规范管理,摸清税源
在换证过程中,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税发〔2006〕37号、国税发〔2006〕38号文件的规定,规范、统一管理基础制度,按统一口径填制新修订的税务登记表,并按照新的要求适用不同类型的税务登记证件,严格按照统一的编码原则编制纳税人识别号,实现信息共享。
各单位要以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为契机,采取各种方式对辖区内的管户情况进行全面清查,进一步摸清税源底数,对清查出的漏征漏管户,要严格依法补税、罚款,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信息变更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同时要坚持定期开展管户情况巡查,及时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加强纳税人户籍的日常管理,最大限度地杜绝户籍管理盲点,使户籍管理落到实处。
(四)信息反馈,总结经验
1.各单位在换发税务登记证过程中要积极听取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呼声,及时研究对策,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在换证工作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2.作好换证统计和情况反映工作。各单位要指定专人分别于2006年9月10日、10月10日、11月10日、12月10日前报送《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情况统计表》(附件6),填报累计数。在宣传准备阶段结束后于2006年8月5日前上报一次情况简报,换证工作结束后,请将换证工作总结于2006年12月10日前上报市局征管处。报送路径:\\zgc\public\换证工作情况。
 
附件:1.税务登记证件式样、标准
       2.扣缴税款登记表(式样)
       3.税务登记表(式样)
4.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5.纳税人须知
          6.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
          7.变更、销毁税务登记表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7月17日印发
打字:唐文良    校对:征收管理处  周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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