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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实施办法
2007年03月19日  来源:  编辑: 文章管理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按照统一管理、综合评估的原则,管理税务所管理员按照《税源管理信息系统》纳税评估工作要求按月开展纳税评估;区局成立以局长陈重奇为组长,副局长陈文、谢芳、总经济师陈智均为副组长,征管科科长兰英、税政科副科长郭卫平、进出口管理科科长周跃、计财科科长袁军、信息中心副主任瞿兵为成员的纳税评估委员会。负责纳税评估的组织管理工作,在管理员户评的基础上,按季收集情况,进行行业、税种评估,通报反映地区、行业、税种的综合税负状况、税收占GDP的比重情况和税收构成情况等,用以指导税源管理工作;开展重点纳税户的重点评估,根据《税源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预警对象确定重点评估户,进行纳税评估。征管科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综合性管理制度的贯彻和落实;全局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计划制定及考核工作;汇总并向市局及时反映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计财科负责向专业管理部门(征管科、税政科、进出口管理科)提供相关税收宏观分析资料;指导相关部门提高评估所需数据质量。专业管理部门(税政科、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负责确定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及计分值;对纳税评估指标的使用方法提供具体指导;组织相应的业务培训。信息中心负责纳税评估数据的安全和解决纳税评估工作有关的技术问题。税源管理所和税收管理员:负责根据纳税评估工作计划具体实施纳税评估工作;负责采集和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负责采集、整理和归集纳税评估资料;负责对纳税评估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按期向上级编报。
第二条  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也可以追溯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第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按照选定对象、分析判断、税务约谈、调查核实、评定处理5个基本程序进行。
第二章  选定对象
 
    第四条  选定对象是指通过计算机自动筛选、重点选取、人
工指定和抽样选择确定纳税评估对象(以下简称评估对象)的工作过程。
第五条  评估对象包括筛选对象、特定对象、指定对象和随机对象。
第七条  筛选对象通过《税源管理信息系统》预警产生。
第八条  特定对象是指重点税源、特殊税源或异常税源确定的纳税评估对象,包括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用票量异常增长、日常管理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
第九条  指定对象是指纳税评估委员会根据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和资料,认为需要进行纳税评估而直接确定的纳税评估对象,包括上级交办、业务管理部门和评估部门等认为需要进行评估的纳税人。
第十条  随机对象是指对未纳入筛选对象、特定对象和指定
对象的纳税人采取随机抽样方法确定的评估对象。
第十一条  评估委员会根据《税源管理信息系统》产生的预警对象确定重点评估户进行评估。
第三章  分析判断
 
第十二条   分析判断是指评估人员采取人机结合方式对纳税评估选定对象纳税申报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和真实性等方面进行案头的初步审核、比对和分析,作出初步定性和定量的判断过程。
第十三条   纳税评估委员会针对确定的重点评估户,制作《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调查通知书》(见附件1),由管理税务所通知被调查纳税人,要求被调查的企业在2个工作日内准确、完整提供有关纳税资料。
第十四条  评估人员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相关经济法规的规定,对评估对象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相互结合,逐项进行评估分析,统一做出分析判断。
第十五条  评估人员应针对预警指标,按照总局《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和《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明确的分析方向和重点运用其他相关指标和数据进一步分析确定评估重点。
第十六条  评估分析的数据来源包括:
(一)“一户式”存储的各类纳税信息资料。主要包括:评估对象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各项核定、认定、减免缓抵退税审批事项的结果,评估对象申报纳税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评估对象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各类票证比对结果等。
(二)评估人员通过日常管理掌握的评估对象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主要包括: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工艺流程、成本、费用、能耗、物耗、应收应付款情况等各类与税收相关的数据信息。
(三)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宏观税收信息。主要包括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的预警值;本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
(四)外部交换信息。与评估对象相关的其他涉税经济信息。
第十七条  评估分析的重点项目包括:
(一)评估对象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
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纳税申报附送的各类抵扣、列支凭证是否合法、真实、完整。
(二)各税种纳税申报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
(三)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申请减免缓抵退税,亏损结转、获利年度的确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正确履行相关手续,及其它财务会计指标异常情况。
(四)评估人员认为应进行审核分析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评估分析的主要方法包括:
(一)比较分析。横向比较:将评估对象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指标进行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比较;纵向比较:将评估对象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指标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比较。
(二)比率分析。将评估对象相关的申报数据或财务会计指标进行配比,分析其特定关系。包括变动率分析、变动率趋势分析、结构百分比分析等。
(三)关联分析。根据不同税种之间与财务会计指标的关联性和钩稽关系,分析评估对象应纳相关税种的异常变化。
(四)逻辑分析。评估人员根据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况和
积累的经验,将评估对象申报情况与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对照
分析是否匹配,以确定评估对象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五)推算分析。通过对评估对象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比较,推算评估对象实际纳税能力与纳税申报数额是否反常。
(六)因素分析。通过对评估对象主要产品关键因素的分析,测算评估对象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包括单位产品能耗及物耗测算、设备生产能力测算、计件工资测算、以进测销测算、保本经营测算、发票购销及使用测算等
(七)特定分析。包括关联企业及交易分析、购销合同比对和因素替代法等评估人员认为行之有效的其它特定分析方法。
第十九条  在评估分析过程中,评估人员对发现的疑点问题应逐一审核分析,综合后进行初步定性和定量判断,并将分析判断的详细情况列入《纳税评估分析记录》(见附件2)。
第二十条  评估人员根据初步判断结果,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如下原则处理:
(一)转入评定处理。指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的应直接作出评定结果;或对有根据认为评估对象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应移交税务稽查。
(二)进行税务约谈。指疑点未全部排除,需要与评估对象进行约谈的。
第四章  税务约谈
 
第二十一条  税务约谈是指评估人员在分析判断的基础上,就需要评估对象解释的疑点问题,经提请纳税评估委员会同意后约请评估对象相关人员进行说明的过程。
第二十二条  评估人员可通过信函、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向评估对象提出税务约谈。采用信函方式提出税务约谈的,应统一采用《税务约谈通知书》(见附件3);采用电话联系方式提出税务约谈的,应及时做好电话记录,内容包括接电人姓名、电话号码、通话内容和时间等;采用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税务约谈的,应保存好电子数据。企业法人代表及有关人员应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对需要说明的问题及疑点进行解释说明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进行约谈时,应由2名以上税务人员同时参加。约谈完毕,制作《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调查约谈记录》(见附件4),由税企双方人员签字。
第二十三条  评估对象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可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延期进行。
第二十四条  评估对象拒绝、不配合约谈或约定时间到期未履约的,直接进入评定处理阶段。
第二十五条  评估人员提出税务约谈后,如评估对象主动发现存在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可自行补正申报。评估人员将自查补税资料(发生原因、补正项目、税款和滞纳金完税凭证号码和帐目调整情况)记入《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约谈记录》。
第二十六条  评估人员在税务约谈过程中发现评估对象存在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提请评估对象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并督促评估对象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
第二十七条  评估对象自查补报后能够说明疑点问题的,评估人员可中止税务约谈直接转入评定处理阶段,否则,不影响税务约谈的进行。
第二十八条  评估人员根据税务约谈情况,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如下原则处理:
(一)转入评定处理。指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
的应直接作出评定结果。或对有根据认为评估对象涉嫌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
(二)进行调查核实。指疑点未能说明清楚和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实地调查和核实的。
 
第五章  调查核实
 
第二十九条  调查核实是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税务约谈后仍无法消除的疑点进行实地调查和有必要对消除疑点的证明材料进行实地核实的工作过程。
第三十条  评估人员调查核实工作应在所在税务机关批准和安排下统一进行,一般不少于两人。并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一条  评估人员对在评估对象生产经营现场调查了解的情况,审核账目凭证及核实实物的情况要认真记录,列入《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调查核实表》(见附件5),转入评定处理阶段。
第六章  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评定处理是指评估人员依据有关税收政策法规及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分析判断、税务约谈、调查核实阶段的情况进行汇集和综合后,对评估对象做出相应处理的工作过程。
第三十三条  评估人员根据纳税评估情况,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如下原则处理:
(一)纳入正常管理。指通过分析判断、税务约谈和调查核实,确认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
(二)违法违章处罚。指通过调查核实,对事实清楚而无需立案查处的违反税收管理规定行为提出处理建议,税务机关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移交税务稽查。指存在由于评估对象原因非正常中止税务约谈,以及通过分析判断和税务约谈,有根据认为评估对象涉嫌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制作《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处理情况表》(见附件6)移交稽查环节。
(四)税务稽查环节应将受理纳税评估移交案件,稽查结果反馈纳税评估部门。
第三十四条  评估人员结合评定处理结果,以《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分析记录》、《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纳税评估约谈记录》、《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纳税评估调查核实表》作为综合纳税评估总体情况的依据,制作《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纳税评估评定处理情况表》,并提出评估工作和征管工作建议等。
纳税评估资料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给评估对象,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第三十五条  评估人员本着“简便、实用”的原则收集和整理评估资料,建立纳税评估档案。于次月的征期结束后15日内将汇总报表(见附件7)交征管科。
第三十六条  评估对象的纳税评估结果应作为评估对象信用等级评级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纳税评估委员会及评估人员应对纳税评估中所涉指标和指标运用方法保密,不得外泄。妥善保管纳税评估档案,并注重保护评估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由重庆市九龙坡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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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中共重庆市九龙坡区委、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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