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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应切实保证公平竞争
2007年06月25日  来源: 采购办  编辑: 文章管理员
 
    如果把政府采购活动比作一场体育竞赛的话,那么谁是这场竞赛中的裁判员,谁又是运动员?要回答好这个问题,应该仔细探究体育竞赛中裁判员、运动员各自所处的地位及他们之间的关系。
    《政府采购法》规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都有权对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当事人及从事该项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他们依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经济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来确保整个政府采购活动从过程到结果都中规中矩,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判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谁违法违纪,谁遵纪守法,谁获胜中标,谁失败淘汰。在履行监督职能的过程中,上述机关并不存在竞争对手,它们只是依法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为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开展服务,为“公开、公平、公正”保驾护航。所以说,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裁判员。当然,采用招标方式采购时,评标委员会作为选定中标供应商的专设机构,也可视为裁判员之一。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着两种竞争关系:其一,供应商与供应商之间的竞争。市场经济大潮中,能中标、有业务是商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因此,为了生存发展,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不仅是存在的,而且是激烈的,谁准备充分、实力强大谁就能在竞争中获胜,成为中标、成交供应商。其二,供应商与采购人之间也存在着竞争。一方面,供应商希望自己的货物、工程、服务能换来高回报,获得高利润;另一方面,采购人希望在完成采购任务的同时,节约采购资金,达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的目的。这便形成了一对矛盾,产生了竞争,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则意味着这对矛盾在对立的基础上达到了统一。显而易见,采购人和供应商当然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运动员。
    综上所述,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等,是“裁判员”,供应商、采购人是为商业利益而激烈竞争的“运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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