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会计法》,切实整顿财会工作秩序,进一步促进我区各街镇、各部门、各单位认真执行《会计法》,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工作水平,我区将继续组织开展执行《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情况检查工作。整个检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到6月底;第二阶段为汇总、立案审理、下达处罚决定阶段,时间集中在9月进行;第三阶段为执行、移送、行政复议、案卷整理,从10月开始到11月底。 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薄; 2.是否存在账外设账和私设“小金库”的行为; 3.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是否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4.是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5.是否贯彻执行《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6. 各项收入、支出、公积金和往来款项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正确划分、核算并建立明细账户; 7.是否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固定财产清查,会计账薄记录与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是否相符,会计账薄之间相对应的记录是否相符,是否按资产管理办法,对固定资产建卡、建账,处置闲置、毁损资产是否符合规定并及时报批; 8. 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9. 在岗会计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 10.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资格; 11.单位负责人履行《会计法》所赋予职责的情况(包括是否有授意、指使、强令编造虚假会计资料行为); 12.是否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等有关规定办理会计事项; 13.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是否与总账、库存现金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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