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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搬迁鼓励企业办理城市电力附加费优惠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7年08月23日  来源: 预算科  编辑: 文章管理员
 

    关于搬迁鼓励企业办理城市电力附加费优惠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相关区县经委、财政局、各有关搬迁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出台的有关鼓励主城区环境污染安全隐患重点企业搬迁优惠政策,优化主城工业结构,改善主城环境质量,现就搬迁企业办理生产用电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优惠政策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享受时限
    按照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搬迁企业享受生产用电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优惠政策的时限为3年,即搬迁完成前3年。
    二、办理原则
    根据现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一电力附加收入分级管理体制,凡缴入市级财政的,按照先征后返、一次性办理的原则进行。
    三、办理程序
    1.申报企业在完成搬迁后,填报《主城区搬迁鼓励企业生产用电城市电力附加费返还申报表》,包括享受生产用电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返还政策的依据、享受政策的起止时间,报送市经委。
    2.市经委审核申报企业享受生产用电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政策的依据,以及享受政策的起止时间。
    3.电费征收单位核实填写申报企业在享受政策起止时间内的生产用电总量、生产用电缴纳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总计(分别说明市级收入和区县收入),以及在该时限范围内是否已享受政策、享受多少等。
    4.市财政局负责对企业缴入市级财政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一电力附加收入的拨付工作。
    四、其他
    1.如申报企业在享受政策起止时间内已享受部分政策,在办理时应予扣除。
    2.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电力附加收入的区县收入部分,区县财政部门应参照执行,以做好搬迁企业政府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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