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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九龙坡府发〔2007〕45号
2008年04月22日  来源:  编辑: 文章管理员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提高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第30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06〕9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7〕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有关管理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达到投资建设规模标准的国有投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都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先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申请,并写明改变招标方式的理由,报经区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初步审查后,再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区项目审批部门根据区政府审定意见,对项目招标方式进行重新核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凡实行公开招标的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人可以组织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应采用合格制的方式进行。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项目外,一律实行资格后审。对招标人拟改变资格审查方式的,需向区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区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方可改变资格审查方式。
    四、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对不具备以上条件的项目不得进行施工招标。
    五、区政府确定的重大(重点)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应采用无标底招标。对一般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原则上只设经济标,不设技术标,采用最高限价下的最低价中标法评标。所有国有投资项目设定的工程招标最高限价不得超过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相应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金额。
特殊工程需要采用其他评标方式的,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申请,并说明其理由,报区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审定,经区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方可采用其他评标方式。区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审定结果意见报区政府备案。
    六、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7〕73号)的有关规定,我区基础设施、公益性在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性投资项目,须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采用BT融资模式建设。对采用BT融资模式建设的项目,要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首先项目业主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融资人。融资人确定后,项目须依法招标的必须依法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工作由项目业主组织,融资人参与;项目施工、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招标工作由融资人组织,项目业主参与。
    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对开标过程进行准确记录,并存档备查。开标记录应有记录人、开标会主持人、监督部门等签字。
    八、评标委员会应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12号)依法组建。项目主管部门、区招投标监管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九、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严禁采用无计名方式评标。
    十、招标结果应在开标的第二日起公示,属邀请招标的项目,应在《九龙坡区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示;属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同时在《重庆市建设项目及招标网》、《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和《九龙坡区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示。
    十一、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区招投标监管部门、有关监督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二、区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及相关附件后,对招投标程序合规的项目出具招投标结果备案表。未获得区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招投标结果备案表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对擅自开工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收回项目审批或核准,财政部门不拨付建设资金,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手续。
    十三、严禁招标人将工程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程序和监管。招标人不得以资金不足或其他理由,将项目审批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拆散、分零、分期组织招标。
特殊情况确需分期组织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分期组织实施方案报区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审查。未通过备案审查的不得组织实施。
    十四、招标人有责任加强招投标和工程档案的收集和管理。从项目筹划、前期审批、招标投标,到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归档。招投标工程档案应按国家规定的期限保存。
    十五、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违纪责任:
    (一)应当招标或公开招标而未招标或公开招标的;
    (二)拒不接受监督,或对监督工作不予配合的;
    (三)未达到规定的招标条件违规组织招标的;
    (四)应当履行招标方案核准手续而未履行或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五)违规将工程化整为零组织招标的;
    (六)未按规定将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送区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监督部门审查备案的,或对区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监督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提出的招标文件合理修改意见不予采纳的;
    (七)未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表)的;
    (八)不按规定收集、整理和管理工程档案,使工程档案遗漏、遗失,造成直接损失或给监管工作造成困难的;
    (九)在招标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区政府其他有关规定的。
    因上述原因受过处分的,原则上不得再承担工程、财务、档案管理方面的工作。
    十六、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还将列入九龙坡区建设项目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自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参加隶属九龙坡区的国有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一)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区政府其他有关规定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不按本办法规定内容收集、整理和向招标人移交招投标档案,使招投标档案遗漏、遗失,给监管工作造成困难的;
    (三)投标人有挂靠、串标、弄虚作假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以及区政府其他有关规定的;
    (四)投标人恶意中标,不按招标文件订立合同或未履行合同的;
    (五)评标专家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违反评标纪律、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区政府其他有关规定的;
    (六)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拒不接受监督,或对监督工作不予配合的;
    (七)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七、区招投标管理部门、其他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非法干预和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对在监督招投标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纪违规者,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八、以前区政府关于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中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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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中共重庆市九龙坡区委、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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